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債務人 杜美惠
林世運 許希雅許淑娟
一、債務人杜美惠、林世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杜美惠、林世運、許希雅即許淑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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