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苗瑛 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洪衣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0樓、0樓、0樓之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鄭伊舒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號、000號0樓及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王懷恩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鄭伊舒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 曾明川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苗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