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原告 蘇育尼 被告 陳律成 (原名 陳星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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