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30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徐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491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9510元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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