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30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徐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491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9510元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