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0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皓
被 告 吳凌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伍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