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0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皓
被   告  吳凌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伍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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