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康奇奇 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
,原告合計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所
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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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尚應補繳│
│原 告 │ 訴訟標的 │(新臺幣)│(新臺幣)│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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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萬9900元│ 1000元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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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1萬9583元│ 1000元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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