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20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廖凱羚 (原名 廖翊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13日申請協商達成還款協
議,然被告未依約還款而提出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等情,然查原告提出之協議書未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劃亦未記載被告欠款種類為信用卡,又原告亦
未提出被告簽名之信用卡申請書,是以,原告縱使提出信用
卡約定條款,難認原告稱兩造同意因信用卡約定條款契約涉
訟由本院管轄乙節為真實,復查被告住所地臺北市內湖區,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應以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