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壬○○
乙○○丁○○丙○○癸○○戊○○庚○○丑○○
甲○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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