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36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前述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乙○○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在卷,此有告訴人所提出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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