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0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4年度訴字第9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6,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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