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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