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聲請人集盛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美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永豐商業銀行證明書所載,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收受永豐商業銀行所簽發之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