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國有土地事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國有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5,73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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