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張阿枣
李麗華洪素貞何燕芬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張阿枣、李麗華、洪素貞、何燕芬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參仟元、參仟元、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參佰柒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關於「陳 張阿棗 」之記載均更正為「陳張阿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張阿枣、李麗華、洪素貞及何燕芬所為,均係犯刑法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僥倖風氣,有礙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均有不當;惟念被告4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渠等係以撲克牌賭博,且聚賭時間甚短、下注賭資甚微而未具相當規模,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考量被告陳張阿枣有他次賭博前科,被告李麗華、洪素貞、何燕芬均無犯罪前科之素行,及其等各於警詢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撲克牌1副與賭資新臺幣37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查扣之財物,業據被告4人供述明確,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附隨於被告4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532號被告陳張阿枣女7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麗華女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素貞女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何燕芬女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 陳張阿棗 、李麗華、洪素貞及何燕芬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21日16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公眾得出入之飲料攤內,以撲克牌為賭具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將撲克牌均分給玩家,由取得黑桃7之玩家先出牌,之後玩家每人輪流出牌,必須接續同花色且按照數字順序(往上由7至K,往下由6至A),或出其他花色的7,直到所有玩家出完手上的牌為止,當有人無法出牌時,必須選擇從手中覆蓋一張牌來略過該次出牌,直至結束時,再計算每人覆蓋牌的點數總和,以點數多寡排序計算輸贏,最少者排序為第一名並為贏家,其餘均為輸家,排序第二名及第三名之輸家應各給贏家新臺幣(下同)5元,第四名之輸家則給贏家10元。 嗣為 警於同日16時35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撲克牌一副及賭檯上之賭資370元。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張阿棗、李麗華、洪素貞及何燕芬於警詢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370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錄影光碟1片、蒐證錄影擷取畫面4張、現場採證照片5張及現場圖附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扣案之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370元則為賭檯上之財物,請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檢察官游淑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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