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國政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①105年度審訴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②105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8月確定;③105年度審易字第25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105年度審易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3月確定,⑤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雄高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服刑後上述①②③所示之刑接續執行後,已於108年2月23日執行完畢(雖接續執行其餘刑期,嗣後於108年7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9年4月20日有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33、834號、雄高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7號定應執行情形,惟依據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等決議意旨,不影響上述①②③所示之刑執行完畢之認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等情,固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然除上開情形及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外,依解釋文所載,不生一事二罰問題。本件被告係累犯,業如前述,但並無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特殊情事,不生上開解釋所誡命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是法院僅能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或尋求社福機構協助,任意竊取被害人之財物,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及價值觀均有偏差,應予較長矯治期間以導正;兼衡被告竊取財物之手段、價值,所竊財物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損害已有減輕;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
四、被告竊得如附件所示之物,既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996號被告楊國政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屏東縣萬丹戶政事務所竹田辦公
室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國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9日8時30分,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前,見 李長員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且鑰匙未拔下,竟擅自發動後將該車騎走,嗣將該車隨意棄置福建街9巷內後經警尋獲(已發還)。
二、案經李長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國政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長員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檢察官伍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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