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重簡字第21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永展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展公
司)於民國93年10月7日邀同被告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訂汽車貸款契約書2份,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3萬
元,其中39萬元之借款部分,提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
輛設定動產抵押予原告,約定分36期攤還本息,並以每月18
日為攤還本息日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如訴外人
永展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約定按期清償本息時,逾期6個
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另24萬元之借款部分,則提
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設定動產抵押予原告,約定分
36期攤還本息,並以每月18日為攤還本息日期,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如訴外人永展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約定
按期清償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詎訴外人永展公司借得前開款項後,僅攤還部分本金及利息
,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
,業據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汽
車貸款契約書各影本2份及帳務明細表影本1份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已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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