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94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桓緯
被 告 呂芳玲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
四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