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46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施佐樺
       蘇訓儀
被   告  涂世一
       許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
四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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