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34號
上 訴 人 黃世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關愛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