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七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 律師被告丙○○住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