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親屬間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於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上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一親等姻親之公公、婆婆即告訴人丙○○、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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