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396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在本院轄區,惟當事人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經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適用簡易程序,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