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甲○○○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乙○○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及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4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37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0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