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七、一七二三、五四四四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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