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手提包貳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保管字第497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販賣仿冒商標物品,於民國95年8月9日16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里○○路457之1號,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仿冒LV商標之手提袋二個。
。茲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之行為,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揭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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