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 徐運河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1,360,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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