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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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肇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