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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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8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7月20日94年度易字第11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公訴人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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