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523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明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併請提出
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僅列吳明政一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補列全體法定代理人及更正請求依據。(依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