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郁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郁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郁婷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5月1日,而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9年5月1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末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罪刑固已於109年10月18日因拘役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因附表編號5至8所示部分罪刑迄今仍未執行,且本案確亦符合刑法第53條所定定執行刑之要件,依據前揭說明,當不因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罪已執行完畢,致無法再定執行刑,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2日│108年8月5日│108年7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8年度偵字第24543號│8年度偵字第24543號│8年度偵字第24543號││年度案號│、第24544號、第2517│、第24544號、第2517│、第24544號、第2517│││1號│1號│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178│108年度審簡字第1178│108年度審簡字第117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9年5月1日│109年5月1日│109年5月1日│││確定日期││││├───┴────┼──────────┴──────────┴──────────┤││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78號判決定應││備註│執行拘役80日。│││⒉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6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已於109年9月18日因拘役執行完畢。│││⒋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已於109年10月18日因拘役執行完畢出監。││││└────────┴────────────────────────────────┘┌────────┬──────────┬──────────┬──────────┐│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18日│109年4月6日│108年9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032號││年度案號│9年度偵字第6672號│9年度偵字第16270號│、第32411號、第3364│││││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974│109年度桃簡字第1790│109年度審簡字第46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8月20日│109年8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9年6月9日│109年9月23日│109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78號判決定應││備註│執行拘役80日。│││⒉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6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已於109年9月18日因拘役執行完畢。│││⒋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已於109年10月18日因拘役執行完畢出監。││││└────────┴────────────────────────────────┘┌────────┬──────────┬──────────┬──────────┐│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25日│108年10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8年度偵字第31032號│8年度偵字第31032號│││年度案號│、第32411號、第3364│、第32411號、第3364││││2號│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64│109年度審簡字第46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25日│109年8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9年10月17日│109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78號判決定應││備註│執行拘役80日。│││⒉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6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已於109年9月18日因拘役執行完畢。│││⒋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刑,已於109年10月18日因拘役執行完畢出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