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79號原告 林慶浚 被告 黃廷妹 被告 林慶恭 被告 林玉香 被告 黃森梅 被告 林慶宗 被告 林詩容 被告 林聖蓉 被告 彭林新妹 被告 張林廷妹 被告 陳黎森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
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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