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上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426號),業已辯論終結,且至今羈押已四個月,家中尚有重度殘障之父親,且有一名身心殘障之弟就讀國中無人照顧,請體恤聲請人思親、思家之苦,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他日得以安心入監服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而於民國97年1月1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核被告業已於97年4月30日入監執行其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確定部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高字第5525號執行指揮書(甲)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已無審酌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林世民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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