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沈灝 訴訟代理人 華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7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①│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②│(同上)│87ND-000000000│1│1,000│├──┼─────────────┼───────┼──┼───┤│③│(同上)│87ND-000000000│1│1,000│├──┼─────────────┼───────┼──┼───┤│④│(同上)│87ND-000000000│1│1,000│├──┼─────────────┼───────┼──┼───┤│⑤│(同上)│87ND-000000000│1│1,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