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沈灝 訴訟代理人 華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股票號碼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股票號碼之記載,實應為本裁定附表所示,此經核閱公示催告卷宗無訛,但原附表之記載有誤,然顯係誤寫,爰依上揭法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①│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②│(同上)│87ND-0000000-0│1│1,000│├──┼─────────────┼───────┼──┼───┤│③│(同上)│87ND-0000000-0│1│1,000│├──┼─────────────┼───────┼──┼───┤│④│(同上)│87ND-0000000-0│1│1,000│├──┼─────────────┼───────┼──┼───┤│⑤│(同上)│87ND-0000000-0│1│1,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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