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08號聲請人即被告 鍾岳鵬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1年度訴字第6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涉犯重罪,然係案發後主動到案說明,且本案業經審理調查完畢,相關物證亦已蒐集齊全,被告復有固定之住居所,應無逃亡之虞或串證之可能,無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情形,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縱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亦不得即認有羈押之原因,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鍾岳鵬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固坦承被害人身上的傷係其所為,惟否認有殺人之犯意,然本案有證人 張秋圓 警、偵訊之證述、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光碟畫面及西瓜刀刀鞘1支扣案可佐,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又被告多次前往被害人住處等候,顯示其預謀犯案危險性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
101年7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2次在案。雖本案業經本院於101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2年1月18日宣判,惟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依卷內事證,足認其犯嫌重大,而被告涉犯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並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替代。此外,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示之情形,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日後刑事執行之保全,經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自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