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704號、96年度易字第9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捕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度易字第704號、96年度易字第982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達,由上訴人即被告甲○○之同居人 郭李金連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捕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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