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程慶海群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禮海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
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如期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㈡又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據提出清算人資格證明、資產負
債表、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等件,但未提出損益表且提出文件應說明事項亦有不足,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如有,請陳明稅捐機關名稱?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六)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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