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 蘇美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姚宏法 、 袁宏永 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臺灣板橋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3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