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均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何威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建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潘建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犯行,然其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否認犯罪事實,惟本案有證人 葉文漟 、 何鐵城 、 謝文欽 、 謝政成 、鄭宏彥、 石鴻濱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未到庭,遭本院通緝始到案,顯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供詞反覆,本案尚有就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虞,被告恐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11月4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上述羈押期限將屆至,本院固已於10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坦承犯行,無與其他證人行交互詰問之必要而無串證之虞,經當庭評議解除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並已於同年12月7日宣判,已兼顧被告通訊自由與訴訟權利之保障。惟本院上述判決係認定被告確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而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在案,堪認被告確係涉犯重罪,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本件被告仍得上訴,即仍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