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號原告 何建旻 被告 關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如附件內容所示辦理登報(全國版)以為公示送達,並即為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何建旻(下稱原告)訴請離婚等事件之被告關瑞玲(下稱被告),現因無資料顯示被告現住處所何在,前次開庭時原告本已應允配合辦理公示送達,然原告雖辦理登報,卻僅刊登見報地區限於「新竹縣市、苗栗縣」之地方版報紙,顯未依所囑處理登報於全國版(俾被告於全國均有見聞機會)之事宜以符程式,致本院無從以公示送達方式合法通知被告,於法尚屬有違,本件只好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儘速補正(登報日期限於105年5月6日以前之日期),並於登報後將相關資料即為陳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徐佩鈴附件:公示送達公告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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