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時
在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