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 律師
李富湧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七號、第一八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殺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其羈押期間嗣於同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二月且自同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又於同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二月在案。
二、現本案仍在調查中,且尚有事證待查,經本院審酌全卷相關事證,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俞秀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張永宏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