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5號聲請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件本票(票號:TS181934)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前,其到期日視為無記載,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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