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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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75號聲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公示催告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公示催││││││(新台幣)│││告期間│├──┼───┼───────┼──────┼─────┼─────┼───┼───┤│001│ 黃萬逢 │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3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02│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4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03│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5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04│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6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05│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7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06│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8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07│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9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08│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10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09│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11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10│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5年12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6個月││││農會信用部││││││├──┼───┼───────┼──────┼─────┼─────┼───┼───┤│011│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6年1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7個月││││農會信用部││││││├──┼───┼───────┼──────┼─────┼─────┼───┼───┤│012│黃萬逢│花蓮縣光豐地區│96年2月1日│20,000元│FA0000000│626-1│8個月││││農會信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