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6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張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以一百零四年度板小字第二八六九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648號│├─┬─────┬──────────────┤│編│計息本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號│新臺幣)││├─┼─────┼──────────────┤│1│37,058元│自93年1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