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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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劉玲華 被告NGUYENXUANTUYEN( 阮春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NGUYENXUANTUYEN(阮春宣)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二二)部分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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