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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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亭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48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李亭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