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卓水龍 即丞冠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九十二期 淵北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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