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慶善宮 法定代理人 張瑞定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郁蘋 律師 王奐淳 律師被告 陳慶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