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78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昇
被   告  蘇思萍   戶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96元,及自其中新臺幣3,413元中華
民國105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
息;其中新臺幣14,15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7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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